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滇西科技师范学院 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(暂行)规定
2016-11-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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滇西科技师范学院 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(暂行)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内外知名的应用型国门大学建设,深入实施“个十百千万”工程,进一步完善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机制,吸引聚集各类海内外优秀人才参与学校建设,根据《云南省柔性引进人才办法(试行)》和《滇西科技师范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(暂行)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暂行规定。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柔性引进人才,是指在不改变人事、档案、户籍、社保等关系前提下,吸引海内外人才通过适当方式,来我校提供智力支持服务的一种引进人才办法。 第三条 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按照“不求所有,但求所用”原则和“政府引导、市场调节、学校自主、契约管理、绩效激励”方式,在上级部门指导和支持下,由学校为主组织实施。 第二章 引进对象、待遇及条件 第四条 突出“高精尖缺”导向,围绕学校“三性”、“四群”、“五工程”和各项事业改革发展需要,重点引进国内外拥有领先教学科研成果、能推动我校专业学科和队伍建设的各类高层次人才。 主要包括: (一)中国科学院院士、中国工程院院士,国家“千人计划”人选、国家“万人计划”人选、“百千万人才工程”国家级人选、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、国家“杰出青年科学基金”获得者、教育部“长江学者奖励计划”特聘教授、中国科学院“百人计划”人选、“863”或“973”项目首席科学家、国家级教学名师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、国家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基金学科评审组专家、国家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、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、国家重点实验室(工程中心)负责人,以成果第一完成人获国家科技三大奖一等奖及以上、国家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人员。或相当于上述人才称号的知名专家,年薪为税前10万元(海外专家 12 万元)。 (二)教育部“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”入选者、以成果第一完成人获国家科技三大奖或国家教学成果奖二等奖、云南省“百名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”入选者、云南省“高端科技人才引进计划”入选者,云岭学者,云岭教学名师,各省(市)同级别人才计划入选者,国家级或其他省级重点学科、重点实验室、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,国家重大工程或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等高层次人才,以及与上述人才水平相当的海内外专家,年薪为税前8万元(海外专家10万元)。 (三)其他急需紧缺人才,年薪为税前6 万元(海外专家 8 万元)。 第五条 学校积极为柔性引进的人才,按有关规定,争取落实《云南省柔性引进人才办法(试行)》相关优惠待遇。 第六条 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: (一)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。 (二)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,能够满足我校合作需要,对我校各项事业发展有促进作用。 (三)具有来我校开展智力服务所需的良好身体条件,有健全的医疗保险、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。 (四)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,特别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在身体条件允许情况下可适当放宽。 (五)无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动的情形。 (六)仍在岗工作的,能就柔性来我校开展智力服务与本人所在单位达成一致意见。 第三章 引进方式及步骤 第七条 依托各类创新创业示范基地、园区、人才交流合作机制、专家服务基层活动、国际性会议等平台,柔性引进海内外人才,引进人才方式主要包括: (一)顾问指导:聘请担任顾问或专业学科建设指导,提供战略咨询、技术指导及其他相关方面智力支持。 (二)兼职服务:定期或不定期来学校工作,进行各类短期兼职、长期兼职及智力服务。 (三)项目合作: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“互利共赢”原则,采取项目化运作方式,开展智力合作,吸引智力服务。 (四)服务外包:将需要提供服务内容,单独或联合“打包外送”采取学校购买智力服务方式,柔性吸引海内外智力。 (五)二次开发:聘请离职离岗的海内外人才,定期不定期来学校进行各类智力服务。 (六)对口支持:与人才所在单位签订整体合作协议,轮流选派优秀人才,集中、定向、定期对口提供各类智力支持。 (七)挂职锻炼:利用国家部委、重点院校、企业和发达地区的各类人才到云南挂职锻炼期间,为我校提供智力支持和服务,并与派出单位建立长效联系机制。 (八)人才租赁:结合短期或重点需解决的问题,以协议形式租赁人才、租赁智力,转移人才智力服务。 (九)互派培养:通过互派人才定岗学习、定向培训、实践锻炼等方式开展合作,提供服务、培养人才。 柔性引进人才也可采取其他方式开展。 第八条 柔性引进人才主要按以下步骤组织实施: (一)对接洽谈。学校用人单位或相关部门根据学科和专业发展需要,与高层次人才就待遇、工作内容、工作方式、工作时间等提出拟引进的初步意见。校务部门核实拟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材料,学校学术委员会对拟引进人才进行学术评议,报学校人才工作委员会审核拟引进人才的层次、工作任务和待遇,提请学校党委会议审定。 (二)签订协议。经双方协商一致,学校与柔性引进人才或其全职所在工作单位签订协议。 协议内容主要包括:柔性引进人才的方式、工作时限、工作目标和相关要求;保密、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要求;引进期间劳务报酬、福利待遇;引进期间医疗保险、意外伤害保险及其他相关方面的保险;引进期间创造产生的专利成果使用、归属和转让等事宜;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。 第四章 管理及服务 第九条 柔性引进人才在学校工作期间由学校负责日常管理和督促考核。学校落实引进人才在校期间各项工作、生活、待遇及服务保障,并为其建立临时档案,保障监督各项工作任务落实。 第十条 柔性引进人才在学校工作期间,应认真按照所签订协议,积极工作,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。 第十一条 学校积极为柔性引进的人才申报《云南省柔性引进人才聘任证书》,做好相关服务工作。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学校和柔性引进人才相互尊重对方合法权益,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按约定开展合作。柔性引进人才过程中发生争议的,可通过协商、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。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校务处负责解释,自发文之日起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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